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促进学风、班风和校风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等级、荣誉称号及奖金数额。
1、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
2、特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以内,奖金5000元/人,同时授予“特等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3、甲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以内,奖金1000元/人,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4、乙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8%以内,奖金500元/人,同时授予“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5、丙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10%以内,奖金300元/人,同时授予“创三好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9-10月进行。各学院可设立其他单项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五条 特等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1、在本学年度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且本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都在评选范围内前10%;2、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要求的四级标准(体育、艺术、外国语学院二外要求达到该院所要求的最高标准);3、本年度其它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且本年度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都在评选范围30%以内者可破格申报。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定基本条件: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班级前三名;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优秀;
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4、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英语过四级(体育、艺术专业学生要求英语课程成绩合格);
5、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定基本条件: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10%以内;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良好;
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合格及以上;
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道德修养好。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基本条件:
1、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6个月以上;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较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谕е杏薪细咄信;
3、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20%以内;
4、必修课、选修课成绩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5、《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合格及以上;
6、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修养好。
第九条 创三好积极分子和单项奖的评定基本条件: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30%以内;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
4、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积极进步,表现良好;
5、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修养好;
6、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并能为集体争得荣誉。
第十条 所有参加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学生所在学年度内必须无任何处分。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各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各院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1、各班在完成学年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2、班级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报所在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3、各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即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发文表彰;
5、特等奖学金在各院申报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处直接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表彰形式及奖学金的发放:
1、奖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其中特等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甲等、乙等、丙等三级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发放;
2、毕业班不进行毕业学年奖学金评。垂娑ㄆ姥 “优秀毕业生;
3、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各院选派获奖学生代表参加。各院也可召开总结表彰会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