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保障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办发[2004] 51号、鄂政办发[2004]132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拟定如下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由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各院(部)具体负责与开办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联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
第二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在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
3、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
4、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习刻苦、成绩较好;并经介绍人,见证人推荐;
5、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6、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贷款申请
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申请书;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4、借款人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6、学校学费、住宿费证明;
7、见证人(可由本人自选或院、部指定)身份证复印件;
8、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国家助学贷款呈报审批表》;
10、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11、还款承诺书;
12、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均采用A4纸规格,一式两份)
第五条、贷款金额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学生贷款金额(范围仅限于学生个人学费、住宿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600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申请金额由各院(部)按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第六条、贷款期限及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3、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负;
4、借款学生在完成原学历层次后,继续在我省省属高校攻读更高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继续给予贴息;
5、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七条、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根据贷款银行的实际情况,国家助学贷款每年集中办理,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后,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各院(部)按借款学生贫困情况及在校表现,确定借款人。瓯ú牧霞性诟髟海ú浚┏跎,再报送到学生工作处进行审定、公示,合格后汇总、集中上报给贷款经办银行最终审批并签定贷款合同;签定合同的助学贷款金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到学校指定的帐户上冲抵学费,学校收到借款人的贷款后向借款学生出具相关费用交纳的收据。